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恭平。
被执行人:樊增波。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恭平与被执行人樊增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恭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樊增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樊增波银行账户存款210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