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卓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程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卓阳与被告程晓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6月24日,原告刘卓阳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卓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卓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