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五爱村邓家组(原荷塘第三砖厂)。

法定代表人:刘光明,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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