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丛玉和,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郝士珍,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隋永娟,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常艳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告:隋清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理人:常艳梅,女,****年**月**日出生,职业不详,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告:隋春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玉和诉被告郝士珍、隋永娟、常艳梅、隋清华、隋春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玉和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丛玉和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丛玉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丛玉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丛玉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