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来县克利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来县克利镇利民村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吴殿伟,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郑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克利镇利民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来县克利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郑宝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来县克利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履行义务,交纳了土地承包费,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来县克利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泰来县克利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