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
被告:余南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军华与被告余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军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南芬经本院送达传票后无故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军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余南芬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余南芬向原告杨军华借款10000元,并口头承诺于7月27日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余南芬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0日,被告余南芬向原告杨军华借款10000元并出具1张借条给原告,内容为“今借到杨军华人民币壹万元整”。因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余南芬向原告杨军华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双方民间借贷事实关系清楚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可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现被告在原告催讨后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南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由其自行承担未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余南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军华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南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