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余,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浩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任各庄镇孙家庄村西南新源养殖场综合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董成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任林与被告河北浩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余,被告浩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任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工程支付混凝土工程欠款32839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京北冰雪二期园林景观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双方对供应的混凝土标号及价款进行了约定。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了供应,经双方核算,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混凝土工程款648395元。原告给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只给了32万元,之后以资金紧张为由一再推脱。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不能给付,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浩乐公司辩称,经过我方核对,工程款为622520元,已付32万元,未付款302520元,甲方没有给我们结算,因公司经营困难,主张2021年年底前给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京北冰雪二期园林景观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双方对供应的混凝土标号及价款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供应被告混凝土,经双方核算,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工程款为622520元,被告已经给付32万元,尚有30252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混凝土工程款,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对尚欠原告任林混凝土价款数额提出异议,经双方核对,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混凝土价款为622520元,已给付32万元,尚有302520元未付,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其超出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主张2021年年底前给付,双方并未对给付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故被告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河北浩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任林混凝土工程款302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3元,由原告任林负担245元,被告河北浩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