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靖,女,1992年4月30出生,汉族,新绛县人。 被申请人:曹丽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被申请人:靳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靖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二被申请人在新绛县龙兴镇四府街32号三楼开办的“新绛县硕硕舞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所有设施设备予以查封;对二被申请人开办的“新绛县硕硕舞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新绛县教育局存放的教育风险保证金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曹丽霞、靳国平在新绛县龙兴镇四府街32号三楼开办的“新绛县硕硕舞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电脑一台、电视及监控设备一套、空调四台、沙发一套、桌椅两套、投影仪一套、音箱设备三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曹丽霞、靳国平开办的“新绛县硕硕舞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新绛县教育局存放的教育风险保证金1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乃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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