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志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系陈志霞之子) 被申请人:方炳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志霞与方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志霞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方炳娥名下位于尚志市尚志镇兴盛委双桥广场高层1单元702、建筑面积154.57㎡、产权证号黑(2018)尚志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尚志市一面坡镇五环养殖场林地594.3亩(尚林证字2008第1200103号);九江村南养殖林地55亩(尚林证字2008第120016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尚志市支行银行账号60×××90。案外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志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方炳娥名下坐落于尚志市尚志镇兴盛委双桥广场高层1单元702{建筑面积154.57㎡、产权证号黑(2018)尚志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方炳娥所有的位于尚志市一面坡镇五环养殖场林地594.3亩(尚林证字2008第1200103号)、九江村南养殖林地55亩(尚林证字2008第120016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冻结被申请人方炳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尚志市支行的银行账号60×××90,冻结金额为23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陈志霞预付。 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雪微 ()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