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周绍君,男,****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松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0724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绍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闽07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绍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考核分1312分,获表扬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绍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8年8月11日至2021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 俏 审判员 孙建忠 审判员 陈 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