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猗县某某托盘厂,经营场所:临猗县北辛乡杨村路口。
经营者: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北杨村三组。
被执行人: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昭陵乡上玉南村三组。
审理经过
关于临猗县某某托盘厂申请执行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21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高某名下的陕XXXXX号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