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海娜,女,****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蔡川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海娜与被申请人蔡川平离婚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海娜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川平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海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蔡川平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荣燕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