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海娜,女,****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蔡川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海娜与被申请人蔡川平离婚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海娜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川平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海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蔡川平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荣燕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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