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 被执行人:程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2民初23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某某于2021年5月25日自动履行2500元,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共有46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款项申请人已全部领取。经查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有起亚牌轿车,车牌号甘AQN256,在本案执行前已抵债于他人。经对被执行人程某某的财产进一步全面查控、调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并约谈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情况已记录在卷佐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3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怀信 审 判 员 黄海祥 审 判 员 李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靳 榕 书 记 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