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录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阿尔很别克,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五组木垒县。
被执行人:金斯别克·依扎提,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胡马尔别克,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五组木垒县。
被执行人:胡安拜克,男,****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五组木垒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录华与阿尔很别克,金斯别克·依扎提,胡马尔别克,胡安拜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特60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27812.5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6日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息),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费434元未付。
本院查明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被执行人金斯别克·依扎提名下有一辆轿车,经查询该辆车按揭款未还清,目前抵押状态不宜处置,本院经实地走访了解,上述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阿尔很别克平常给他人放牧为生,被执行人金斯别克离婚多年,有犯罪前科,前段时间一直在监狱服刑中,最近才出狱,平常打临工维持日常生活,被执行人胡安拜克在加气站打工,每月2800元工资,维持日常生活,被执行人胡马尔别克下落不明,目前上述被执行人实际家庭情况,无法偿还该笔欠款,暂无偿还债务能力,本院于2021年9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电话约谈,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