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继树,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71684F。
法定代表人:张有明。
审理经过 原告廖继树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廖继树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廖继树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廖继树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廖继树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莫素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晓琳
书 记 员 刘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