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东大街17号临江大厦。 负责人:周星玙,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杨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7508060420,住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城厢镇向阳大道*号附*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杨艳信用卡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1)川1802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其他法院优先冻结,本院对被执行银行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802执345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1)川1802执345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6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杨艳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等共计77107.49元及迟延利息等(以生效判决为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建华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