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反诉原告: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大桥路*号*栋5楼。

反诉被告:耒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耒阳市水东江办事处振兴南路89号荷塘月色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梁育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俊武,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育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水东江办事处振兴南路*号荷塘月色小区。

本诉被告:刘琳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泗门洲镇大塘角村*组。

审理经过

原告耒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琳琳、邱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反诉原告邱杰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后,未在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反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邱杰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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