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宇彤,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马刚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宇彤诉被告马刚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宇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