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某(小名开开)
被告:梁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宋某某以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已给付其报酬为由,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以被告梁某某已给付其报酬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基于双方的纠纷已经得到实质处理,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