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春杰,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告:孟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襄城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韦春杰与被告孟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韦春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韦春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