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忠立,男,于江苏省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xx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刑诉(202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忠立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恩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忠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宋忠立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丁庄村程启西家中,假借上船务工名义骗取被害人程启西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宋忠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忠立犯诈骗罪,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宋忠立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宋忠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忠立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认定的量刑情节恰当,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忠立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