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屈全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被告:李启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昭苏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屈全玲与被告李启桂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屈全玲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屈全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屈全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李启桂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星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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