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佳兴,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承德兴春和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张百湾新型产业示范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青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佳兴与被执行人承德兴春和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佳兴与被执行人承德兴春和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824执144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