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静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凯,巴中市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建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静华与被告李建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静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建华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静华诉称,李建远立据向李静华借款30000元,定于2018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李建远拒不归还,要求李建远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建远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日,李建远立据在李静华处借款30000元,定于2018年12月31日归还,李静华向李建远支付了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李静华多次催收,李建远在微信中承诺偿还在李静华处的借款30000元后便外出,失去联系。2021年1月李静华诉来院,本院公告向李建远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李建远逾期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建远立据向原告李静华向被告李建远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催收,被告李建远在微信中承诺归还借款后便失去联系,原告李静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建远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在原告李静华处的借款30000元。
本案在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建远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红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