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阳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溪大道中曹司段腾龙湾。 法定代表人:周训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军,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青荣,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xx琴,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阳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旭琴名下位于花溪大道中××单元××号房屋价值43825.19元的份额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2021年3月23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xx琴名下位于花溪大道中××单元××号房屋价值43825.19元的份额。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犹伟 书记员胡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