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凤凰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678035290K。 负责人:谭红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斯,该支行员工。 被告:龙合壁,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与被告龙合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811元,余款4,772元,本院依法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兵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亚辉 书 记 员 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