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兆东,男,****年**月**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鲍其瑞,男,****年**月**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洪其英,女,****年**月**日出生,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宋兆东与鲍其瑞、洪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鲍其瑞、洪其英应偿还宋兆东借款本息5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8元。因鲍其瑞、洪其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宋兆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鲍其瑞、洪其英仅有少量存款,已划拨2290元,扣缴执行费后余1565元已被另案扣留。 2.查明被执行人鲍其瑞、洪其英名下无机动车登记。 3.查明被执行人鲍其瑞、洪其英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查明被执行人鲍其瑞、洪其英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未申请采取公告悬赏措施征集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565元,本案债权尚余5402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鲍其瑞、洪其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宋兆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帅 审判员 李 亚 审判员 梁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家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