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有林,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不识字,农民,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刑事拘留,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3日被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8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林检公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有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杨有林外出打工返家途中,在甘肃省文县以75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了1支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及2盒装有火药的弹壳(共计100发左右),藏匿于博峪家中客厅的长柜中,上山放马时便会带上该枪支。2018年3月28日,杨有林用衣服包着该枪去山上找马,返回途中遇到正在进行护林防火宣传的博峪河派出所民警,因心虚准备逃走,被民警现场抓获。2018年4月11日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杨有林所持有的枪支进行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有林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物证1把射钉枪改制枪支的照片;书证;证人杨某某1、杨某某2的证言;被告人杨有林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被告人杨有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有林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有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杨有林具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杨有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杨有林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有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射钉枪改制枪支1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