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宣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心,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铁岭市果品食杂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铜钟街。

诉讼代表人: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系铁岭市果品食杂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5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凤凌,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宣和与被执行人铁岭市果品食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铁岭市果品食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进行资产处置时,将地窖出售给刘宣和,因地窖面积存在差异,刘宣和多支付了价款。因刘宣和多支付的钱使得铁岭市果品食杂公司的破产财产增加,对所有的债权人均有利,刘宣和的该笔债权应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2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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