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兆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长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兆礼与被申请人刘长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黑04民终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丁兆礼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丁兆礼与被申请人刘长瑞2001年开始合伙经营煤矿,丁兆礼出资18.1万元,在合伙期间丁兆礼因为生产支出两笔款项,一笔3.2万元,一笔2万多元,丁兆礼投资额应为12.9万元而不是61280.02元,另外丁兆礼应当获得国家给的关井补助款5.1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形成的经营体,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盈余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分配方法或者比例进行分配。

本院查明

再审申请人丁兆礼与被申请人刘长瑞口头约定共同出资承包富力公司七号井,如果盈利则再审申请人丁兆礼分得三分之一,如果亏损则再审申请人丁兆礼承担二分之一。双方在合伙期间未形成完整的收入和支出账目,双方均认可合伙期间不存在债务,故双方合伙期间的盈余应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经审理查明,该煤矿关井补助金在扣除各种费用后剩余153,781.18元,按照再审申请人丁兆礼分得盈余三分之一计算并结合其诉讼请求,判决再审申请人丁兆礼获得关井补助金5.1万元并无不当。原审时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进行了有效的举证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票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认定再审申请人丁兆礼有效投资为119,280.02元,再扣减其自认的应扣除的5.8万元,最后判决被申请人刘长瑞给付再审申请人丁兆礼投资款61,280.02元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丁兆礼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丁兆礼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 琳 审判员 刘延霞 审判员 刘延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培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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