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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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姚春玲(身份证号: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鲍春芬(身份证号: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姚春玲与被执行人鲍春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鲍春凤给付申请人借款519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姚春玲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姚春玲与被执行人鲍春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前先付3000元(已付)余款从2021年11月开始每月3000元直至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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