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松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菁,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保税区一鑫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楼1号楼104房。
法定代表人:陈银坤。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邹松根因与被申请人宁波保税区一鑫化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357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邹松根向本院提交的二手车统一发票复印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邹松根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