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
负责人:杨耀钦,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剑、杨仲德,该支行员工,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李永良,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李永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永良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出偿还借款本金52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良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李永良名下无房屋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永良仅银行有极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裁定做额度冻结,因金额过小本院暂未扣划。2021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良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良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五福村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永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法短信约谈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的代理人罗剑,向其说明本案的执行过程以及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并告知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标的本金52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