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海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于宝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海丰因与被申请人于宝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2019)黑7524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海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宇 审判员 石似玉 审判员 邹悦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婧姗 书记员郭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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