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某。
第三人:刘某。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杨某诉被告宁某、第三人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陈某、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杨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连 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