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兰荣学饲料店,经营场所: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四联村委美西村五巷1号,注册号440683600417698。 经营者:兰荣学,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杨秀安,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杜朝珍,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兰荣学饲料店诉被告杨秀安、杜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兰荣学饲料店的经营者兰荣学、被告杨秀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朝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兰荣学饲料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4213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从2018年7月26日起向原告购买饲料,货物共74213元,被告承诺在2018年12月30日讨清货款,之后被告在2019年3月因处理猪只获得赔偿款,被告也承诺向原告结清一半货款,但均没有兑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杨秀安辩称,确认欠原告货款74213元。 被告杜朝珍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送货单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秀安向原告购买饲料,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原告货物后,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74213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且该债务两被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原告请求被告杜朝珍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杜朝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秀安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兰荣学饲料店支付货款74213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兰荣学饲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8元,由被告杨秀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