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7XJ。
法定代表人:吴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文,广东可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阳春市银声酒吧,住所地:阳春市×××××××(旧林业局大楼第二三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3。
法定代表人:严某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春市银声酒吧著作权侵权纠纷【(2021)粤1702民初1795-1799号】五案中,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2021)粤1702民初1795-1799号五件案的起诉。
每个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