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通用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西四环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纯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薛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通用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陆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于2021年3月开始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共计6000元;
三、双方以后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