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子骄,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九鼎辉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B1层-36号。
投资人:张丽鹏。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被告北京九鼎辉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九鼎辉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计823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