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志杰,男,汉族,住东明县。
原告:马忠红,女,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白子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志杰、马忠红与被告白子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杰、马忠红的申请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志杰、马忠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