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小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住彭泽县。 被告: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阳小亮诉被告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小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林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轮胎货款5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1日,被告来到原告家,称自己是汽车修理工,认识很多司机朋友,可以帮忙介绍卖轮胎,条件是年底搞两条烟抽,我答应了。24日,被告叫我送轮胎去他店里,说有司机第二天到他店看轮胎,25日早上我送了两条轮胎去他店里,过了约4小时,被告自己又开车去我店里拿了两条轮胎,答应马上转款给原告,结果一直没给钱,多次催款无果,后找到被告让他打了一个欠条,承诺2020年12月1日还清,然至今未还,诉至法院。

原告举证

原告举证如下: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一张。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被告找到原告表示自己做汽车修理,认识很多司机,可以帮原告介绍卖轮胎,原告答应。2020年9月25日,原告应被告的要求送两条轮胎至被告店里,当天被告又亲自去原告店里拿两条轮胎,后因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找到被告,被告于2020年10月8日出具欠条一张“今借到欧阳小亮拿轮胎4条轮胎款5600元,2020年12月1日还清”。因被告至今未还该款,原告诉来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欠款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为证,足以认定,现原告诉求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童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小亮货款人民币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童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伟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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