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马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青之、骆勇,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437号502室。

诉讼代表人: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军与被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2021年6月2日,马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0元,由马军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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