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象普惠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通和路50号盛誉商务大厦W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LHLQX7。
法定代表人:程治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海蓉,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于乐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象普惠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乐全合同争议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20)武仲裁字第0341000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乐全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吉象普惠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扣押于乐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