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马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马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同仁堂健康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余 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张天泽 书  记  员   丁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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