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彦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李家庄村。
被执行人:深泽县留村乡李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深泽县李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该村书记。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彦报与深泽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0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于2021年08月16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我院于2021年06月23日、2021年07月13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公积金、无不动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