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成都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工务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96号。
主要负责人:姜铁柱。
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城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迪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成都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工务段与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806869.00元,以8068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一年期利率计付的利息(自2020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至欠款付清);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1334.00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1058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存款828785.00元及相应利息,如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要至少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