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高新区,系申请人母亲。

被申请人:许爱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北控(唐山)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130-4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许爱军、北控(唐山)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爱军驾驶的电机号为DS14-48V160763082C-1Y“追风鸟”电动摩托车进行保全,保全限额3000元,并由担保人赵某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担保人赵某名下农业银行(账号为62×××78)存款人民币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冻结期限内不得转账、支付等。

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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