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蜂某,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伽师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在执行蜂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新3129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均已经在2021年7月13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张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及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40005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1)新3129执53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