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比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兴业县人,现住兴业县。 被告:莫惟荣,男,成年,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比绵诉被告莫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比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惟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比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莫惟荣支付原告彭比绵饲料款478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莫惟荣支付饲料款4785元给原告彭比绵。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莫惟荣负担。 上述债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立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