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系原告的爱人,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陵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闻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诉被告山西陵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被告山西陵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李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工程款110500元;2、以上金额截至2020年11月2日,逾期支付,则以110500元为基数,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552.5元,总计违约金49725元;3、立即退还材料押金10000元,三相电等现场支出3000元,材料款6000元。以上总计18522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16日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的位于杏花岭区体育局家属院小区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作业。依照合约规定:参照施工技术交底,直至原告9月18号进场施工被告并未给到原告任何技术交底书面通知,只是口头说明;被告方自己提供腻子、涂料。后又要求原告自己买腻子粉等被告不提供。鉴于被告一直是欺骗原告、出尔反尔、言而无信的事实,致使原告一直无法正常施工。截至2021年1月29日为止,被告没有支付包含原告方合同工程款、材料押金、材料费用、现场支出等任何费用。事件发生至今三个月过去,被告连续失踪三个月之久,并且电话拉黑、恶意逃避、拒绝付款的事实已经严重侵害到原告方权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并且合同签订即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展强制解除双方签订合同,故解除无效。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付款付息的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山西陵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实际施工,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不是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属于无理要求;2、材料押金10000元同意退还;3、三相电的费用就应该由原告支出;4、材料款6000元已经通过施工人返还给了原告;5、案涉合同已经解除,因联系不到原告,被告给原告发了微信及书面的照片,原告已经收到,且原告没有表示反对,故双方合同视为已经解除。

本院查明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9月16日,原告高某与被告山西陵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太原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劳务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按图纸范围内及设计变更、甲方通知等内容所要求的外墙保温涂料等的施工及施工后所造成的建筑垃圾的清理。2020年9月18日,被告山西陵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原告押金10000元。2020年10月18日,被告山西陵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李某3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通知书”,其中记载,乙方(高某)与甲方(山西陵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太原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劳务合同》,包括本协议前甲乙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等合法有效的文件,解除原合同,本协议按乙方原合同完成工作内容结算款的支付(按工队价格结算)。

审理中,被告主张三相电的费用,应该由原告负担。收取的材料款6000元已经通过他人返还给了原告,原告否认收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高某与被告山西陵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太原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劳务合同》,事实清楚。但合同中没有记载合同的价款,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完成工程的工程款结算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0500元,证据不足,本院无法予以支持。被告山西陵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退还材料押金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诉求的材料款6000元,被告主张已经退还,但没有证据证实。现原告要求退还该款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三相电支出费用3000元,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陵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高某押金10000元、材料款6000元,合计16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2元,原告高某负担1902元,被告山西陵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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